唐云虹律师亲办案例
住了20年的房子,要求搬离,看法院怎么判?
来源:唐云虹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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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上世纪九十年代,原告陈某坤意欲购买被告深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松泉山庄商品房。经过前期商谈, 达成购买意向后,陈某坤遂委托第三人陈某松与深圳市广厦房地产交易评估所(下称“广厦交易所”)签订《业务委托书》,约定第三人陈某松委托广厦交易所购买深圳市XX 区松泉山庄XX 栋X 楼XXX 号房(下称“涉案房产”),建筑面积 88.99 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人民币 5050元。

1995年,第三人陈某松又在陈某坤的委托下代替陈某坤与广厦交易所签订《松泉山庄认购协议》(下称“《协议》”)。《协议》约定 广厦交易所受松泉山庄发展商石化公司委托,全权代理销售松泉山庄第二期商品房的销售事宜,第三人陈某松代为购买石化公司购买涉案房产。《协议》明确约定了涉案房产的建筑面积、房屋单价、房屋总价款、付款方式及相应的责任。《协议》签订后,陈某坤委托陈某松依约向石化公司缴清了全部购房款。石化公司也向陈某松出具了购房发票。 

1999年,陈某坤正式入伙,并向石化公司缴纳了入伙费,石化公司

向陈某坤出具了入伙费收款收据。陈某坤自 1999 年入伙后,一直使用涉案房产至今。但是由于石化公司不配合等方面的原因,陈某坤一直未能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证书。2017 年 11 月 1 日、2017 年 11月 21日和 2017 年 11 月 28 日,石化公司向陈某坤发出所谓《公告》,该《公告》歪曲事实,竟称涉案房产为石化公司的财产,要求房屋所有人陈某坤限期搬离。综上,原告陈某坤认为,自己与石化公司之间的购房协议真实有效,也依约向石化公司缴纳了全部购房款,入住至今也已近 20 年。石化公司本应积极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相反却长期违反约定拒绝履行办证义务,要求房屋所有人陈某坤搬离。

法院观点:

经审理《松泉山庄认购书》约定了当事人名称、房产名称、房屋价款、付款时间及方式、房产交付时间等,已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现被告已收取了购房款并将房产交付买受人使用。根据《松泉山庄认购书》的签订内容及履行情况,本院认为被告对房产的销售情况是清楚的,该认购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作为涉案房产的卖方,负有为买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法定义务。因此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办理至原告名下。

道华律师提醒:

正常情况下合同具有相对性原理,合同中的内容也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是实际上就会出现实际人与名义人不一致的情形,比如本案的情况,一方委托另一方签订合同,并进行出资,实际权利人是委托方。本案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支持了原告的请求,但实际上挂名合同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因此实际权利人应注意保存支付购房款的单据已经房房屋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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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云虹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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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唐云虹
  • 执业律所: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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